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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NC 社長年度主題:學習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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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扶輪3481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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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碧潭社

新店碧潭扶輪社章程


第1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

細則:本社細則

3.

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

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

RI:國際扶輪

6.

衛星扶輪社:一潛在扶輪社,其社員應同時為本社社員(如適用)

7.

年度:自七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

   
第2章 定名
  本社定名為 新店碧潭 扶輪社(為         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a) 本社衛星社(如適用)之名稱應為 衛星扶輪社
             扶輪社之衛星社)
   
第3章 目的
本社之目的在於奉行扶輪社宗旨,執行基於五大服務的成功服務計劃,藉由加強社員力量以推廣扶輪,支援扶輪基金會,以及培養超越扶輪社層級的領導人。

第4章 本社所在地方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新店、深坑、烏來、木柵、羅斯福路、信義路一帶。

第5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6章 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基礎。
  1. 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途徑是應參與使本社成功運作而採取之行動。
2. 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途徑,之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以及將自己的職業技能貢獻扶輪社規劃的服務計劃以解決社會的問題與需求。
3. 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 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地方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畫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抱負及問題,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5. 青少年服務,第五項服務途徑,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畫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畫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第7章 集會與出席之例外規定

  本社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8章第1條,第12章以及第15章第4條之規則或條件。這類細則之規則或條件應優於本章程的規則與條款;但是,扶輪社必須至少每月集會兩次。 
 

第8章 集會

  第一條---例會。(有關此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a)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出席方式得為親自出席,透過網路機會或提供一次線上連接,以供否則將不予記錄出席的社員。或者,於每週或事先預定之週,藉張貼本社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例會一次。以後者方式舉行之例會,將被視為在張貼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之日期舉行。
(b)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c) 取消。例會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定假日,或在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定假日之星期,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d) 衛星扶輪社例會(如適用)。如本社細則有規定,衛星扶輪社應於其社員所決定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每週定期舉行例會。例會之日期、時間、和地點之異動方式應類似於本章第1條(b)所規定之本社例會異動方式。衛星扶輪社例會得因本章第1條(c)所列任何理由而取消。投票程序於細則規定之。
 

第二條---年會

(a)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b) 衛星扶輪社(如適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社員年度大會,以選舉衛星扶輪社之治理職員。
  第三條---理事會
    所有理事會應有書面之會議記錄。該會議記錄應在該會議之後 60 天內提供給所有社員。
  

第9章 社員資格之例外規定

本社之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10章第2條及第4-8條之規則或條款。此等細則之規則或條件優於本章程之規則與條款
   

第10章 社員

  第一條---一般資格
    本社由表現品行端正、正直、領導能力;並在事業、專業及/或社區有良好聲譽,且願意在自己及/或世界各地社區服務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二條---種類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三條---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5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甄選為本社現職社員。
  第四條---衛星扶輪社社員 
    衛星扶輪社之社員應同時為輔導社之社員,直至該衛星扶輪社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扶輪社為止。
  第五條---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本社衛星社除外之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
  第六條---名譽社員 
    (a) 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被視為扶輪友人者,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b) 權利與特權。名譽社員免繳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七條---公職人員 
    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原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八條---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11章 職業分類

第一條---一般規定
(a) 主要活動。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專業、或社區服務類別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b) 修正或調整。如情況需要,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 條---限制
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五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五十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舉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得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轉社或前社員,或扶輪青年服務團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前受獎人之職業分類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時本社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第12章 出席

  第一條---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如細則有規定,衛星扶輪社之例會、以及參與本社之服務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社員如親自或藉線上連結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在本社網站張貼之例會後一週內參加此一例會,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a) 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1)

出席另一扶輪社、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3)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訓練講習會、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行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4)

在另一扶輪社或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的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5)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畫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6)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或

(7)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與平均30分鐘的互動活動。
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b) 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該社員正: 
   
(1) 往返本條(a)款第(3)項之會議途中;或
(2)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3)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6)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二條---因外派工作之准免出席
    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名
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取代出席社員所
屬扶輪社之例會。 
第三條---准予免出席
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a)

其缺席符合理事會核准之條件及情況。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長度不得超過12個月。然如係為醫療或生產、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超過12個月,理事會得在原請12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
(b) 該社員之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並在一社或多社之年資至少20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條---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

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或其扶輪社員伴侶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五條---出席記錄

如因本章第3條(a)款之規定而獲准免出席之社員未出席例會,該社員及其缺席不列入出席記錄。遇有依據本章第3條(b)或第4條准予免出席之社員出席本社集會時,於計算本社出席時該社員及其出席應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及出席人數。
第13章 理事及職員及委員會
  第一條---管理機構
 

本社之管理機構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二條---權限 
  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三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5 章第6 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五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案。
第四條---職員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秘書一人及財務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糾察一人,因其依照細則規定得為理事。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扶輪社例會。
第五條---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七月一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二年以內,但至少十八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為一年,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應在被提名時已成為本社社員服務至少1年,未滿1年者得由地區總監裁定其服務已符合此項規定之含義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第六條---本社衛星扶輪社之管理(如適用)

衛星扶輪社所在地方應與本社相同或在其周圍區域。
(a) 衛星扶輪社之監督。本社應依理事會認為適當之方式對衛星扶輪社進行一般性的監督及支持。
(b) 衛星扶輪社理事會。為進行衛星扶輪社之日常管理,衛星扶輪社應依細則之規定,每年從社員當中選出理事以組成自己的理事會,包含衛星扶輪社之職員及其他社員4-6名。衛星扶輪社的最高職員為主席、其他職員為甫卸任主席、主席當選人、秘書及財務。衛星社理事會應在本社指導之下,根據扶輪規則、規定、政策、目標及宗旨,負責衛星社之日常組織和管理。衛星社理事會在本社內,或對本社,無管理權。
(c) 衛星扶輪社報告程序。衛星扶輪社每年應向本社社長及理事會呈報一份有關該社社員、活動及計畫之報告,並附上財務報表及稽核帳目,以納入本社年會之報告,並依本社要求隨時呈報其他報告。
 

第七條---委員會

本社應設下列委員會:
扶輪社行政管理
社員
公共形象
扶輪基金會
服務計劃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其他委員會。
     

第14章 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常年社費。
   

第15章 社籍之維持

第一條---期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二條---社籍之自動終止

(a)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1)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當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2)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b) 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a)款而終止社籍時,如果此人在遭到終止社籍時其社員資格完備者,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
(c) 名譽社員社籍之終止。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三條---終止社籍 ─不繳社費

  (a)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10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b)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並繳清欠費後准其復籍,但其原列職業分類如與第11章第2條牴觸時,則不准其復籍。
 

第四條---終止社籍 ─不出席例會。(有關本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a) 出席率。社員必須:
(1)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例會、或參與扶輪社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至少12小時,或兩者適當比例之合計;
(2)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百分之三十之本社例會或衛星社例會、或參與扶輪社計畫、或其他集會及活動(助理總監,如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定義,可不依照此一規定)。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b) 連續缺席。任何社員連續4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12章第3或4條之原因,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認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第五條---終止社籍 ─其他原因

  (a) 正當原因。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且投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10章第1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b) 通知。在採取本條(a)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10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新之通訊處。
(c) 遞補職業分類。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上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但如選出一個新社員後,上述職業分類之社員人數仍在人數限制內,此一規定將不適用,即使理事會關於終止社籍之決定被推翻。
 

第六條---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a) 通知。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或暫停社籍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依本章程第19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b) 聽取上訴日期。如該社員決定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上訴之書面通知後21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5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
(c) 調停或仲裁。調停或仲裁所使用之程序應如同第19章之規定。
(d) 上訴。如採取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e)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f)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社員得向本社上訴或依本條(a)款規定交付仲裁。
 

第七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如無人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之決定。

第八條---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九條---權益之放棄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如果在當地法律之下該社員在加入本社時即已獲得任何權利,則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經費或其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十條--暫停社籍。儘管本章程有任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a) 有可靠指控指出,某社員拒絕或疏於遵守本章程、或其行為不適合為社員或有損本社利益;且
(b) 那些指控,如經證實,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充分理由;且
(c) 該社員之社籍尚待某一事或某一問題之結果再採取行動者,而理事會認為正常情況下該結果應會在採取行動前發生,以不採取此行動為宜;且
(d) 為了本社最佳利益,在不對他或她的社籍進行表決的情況下,該社員之社籍應暫時停止,且應禁止該社員出席本社會議及參加其他活動,且應解除該社員在本社之任何職位或職務。

理事會得依上述規定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暫停該社員之社籍,在合理但不超過90天的期間以及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條件下,暫停該社員之社籍。遭暫停社籍之社員可依照第15章第6條之規定,進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在暫停期間終了前,理事會必須終止該社員的社籍或回微社籍使其成為現職社員。

   
 

第16章 社區、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一條---適當的主題
  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
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
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
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不涉及政治
  (a)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b)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宣揚扶輪的創始

扶輪創立週年紀念日(2月23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畫為宣揚的重點。
   

第17章 扶輪雜誌

  第一條---規定訂閱
    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外,每一社員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或由理事會核准,指定給他們同屬或各自所屬扶輪社之扶輪雜誌。其訂閱付費必須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依照理事會指定的繳納會費的日期繳納。
  第二條---收取訂閱費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事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18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輪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19章 仲裁及調停

  第一條---爭執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二條---調停或仲裁日期
    遇有調停或仲裁,理事會應在與爭執之雙方諮商後,訂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在收到請求調停或仲裁後21天內舉行調停或仲裁。
第三條---調停
此等調停之程序應是國家或州司法當局所認可者,或是由公認專長於其他解決爭執辦法的專業機構所推薦者,或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所推薦者。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調停人。本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派一扶輪社之社員且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者為調停人。

(a)

調停結果。調停之結果或決定由雙方同意者應作成記錄數份由各方及調停人保存,一份交理事會由秘書保存。涉及之各方所接受之結果應做成摘要聲明通告本社。如果其中一方對調停之立場至為反悔,得透過社長或秘書申請進一步調停。
(b)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依本章第1條規定請求交付仲裁。

第四條---仲裁

遇有申請仲裁之情形,各方應各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人應指派一名裁判。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裁判或仲裁人。

第五條---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

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第20章 細則

 

本社得訂定細則,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國際扶輪為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則,及本章程,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第21章 用詞解釋

 

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第22章 修改

 

第一條---修改方式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2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第二條---修改第2章及第4章

    本章程第2章(定名)及第4章(本社所在地方),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至少三分之二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案之通知應於例會至少10日前郵寄各社員及總監,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可生效。
總監可提供對於建議修改案之意見給國際扶輪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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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時間:星期三中午12:30~14:00                      

例會地點:新店豪鼎飯店
辦  事  處: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234號3樓

電  話:(02)2917-4389.(02)2917-6528   傳真:(02)2917-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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