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理事及職員及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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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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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管理機構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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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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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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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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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5 章第6 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五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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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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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秘書一人及財務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糾察一人,因其依照細則規定得為理事。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扶輪社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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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選舉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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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七月一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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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二年以內,但至少十八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為一年,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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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應在被提名時已成為本社社員服務至少1年,未滿1年者得由地區總監裁定其服務已符合此項規定之含義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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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社衛星扶輪社之管理(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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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扶輪社所在地方應與本社相同或在其周圍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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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衛星扶輪社之監督。本社應依理事會認為適當之方式對衛星扶輪社進行一般性的監督及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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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衛星扶輪社理事會。為進行衛星扶輪社之日常管理,衛星扶輪社應依細則之規定,每年從社員當中選出理事以組成自己的理事會,包含衛星扶輪社之職員及其他社員4-6名。衛星扶輪社的最高職員為主席、其他職員為甫卸任主席、主席當選人、秘書及財務。衛星社理事會應在本社指導之下,根據扶輪規則、規定、政策、目標及宗旨,負責衛星社之日常組織和管理。衛星社理事會在本社內,或對本社,無管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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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衛星扶輪社報告程序。衛星扶輪社每年應向本社社長及理事會呈報一份有關該社社員、活動及計畫之報告,並附上財務報表及稽核帳目,以納入本社年會之報告,並依本社要求隨時呈報其他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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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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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應設下列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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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社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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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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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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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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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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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可視需要指派其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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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常年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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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常年社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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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社籍之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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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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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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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籍之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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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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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當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
(2) |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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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a)款而終止社籍時,如果此人在遭到終止社籍時其社員資格完備者,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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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名譽社員社籍之終止。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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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終止社籍 ─不繳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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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10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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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並繳清欠費後准其復籍,但其原列職業分類如與第11章第2條牴觸時,則不准其復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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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終止社籍 ─不出席例會。(有關本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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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出席率。社員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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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例會、或參與扶輪社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至少12小時,或兩者適當比例之合計; |
(2) |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百分之三十之本社例會或衛星社例會、或參與扶輪社計畫、或其他集會及活動(助理總監,如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定義,可不依照此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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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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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連續缺席。任何社員連續4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12章第3或4條之原因,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認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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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終止社籍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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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正當原因。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且投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10章第1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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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通知。在採取本條(a)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10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新之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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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遞補職業分類。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上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但如選出一個新社員後,上述職業分類之社員人數仍在人數限制內,此一規定將不適用,即使理事會關於終止社籍之決定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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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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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通知。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或暫停社籍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依本章程第19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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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聽取上訴日期。如該社員決定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上訴之書面通知後21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5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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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調停或仲裁。調停或仲裁所使用之程序應如同第19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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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上訴。如採取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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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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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社員得向本社上訴或依本條(a)款規定交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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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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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人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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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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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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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權益之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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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如果在當地法律之下該社員在加入本社時即已獲得任何權利,則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經費或其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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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暫停社籍。儘管本章程有任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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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可靠指控指出,某社員拒絕或疏於遵守本章程、或其行為不適合為社員或有損本社利益;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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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那些指控,如經證實,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充分理由;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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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社員之社籍尚待某一事或某一問題之結果再採取行動者,而理事會認為正常情況下該結果應會在採取行動前發生,以不採取此行動為宜;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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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為了本社最佳利益,在不對他或她的社籍進行表決的情況下,該社員之社籍應暫時停止,且應禁止該社員出席本社會議及參加其他活動,且應解除該社員在本社之任何職位或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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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得依上述規定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暫停該社員之社籍,在合理但不超過90天的期間以及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條件下,暫停該社員之社籍。遭暫停社籍之社員可依照第15章第6條之規定,進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在暫停期間終了前,理事會必須終止該社員的社籍或回微社籍使其成為現職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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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社區、國家及國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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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適當的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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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
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
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
示任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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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不背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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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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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不涉及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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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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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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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宣揚扶輪的創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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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創立週年紀念日(2月23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畫為宣揚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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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扶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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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定訂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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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外,每一社員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或由理事會核准,指定給他們同屬或各自所屬扶輪社之扶輪雜誌。其訂閱付費必須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依照理事會指定的繳納會費的日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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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收取訂閱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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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事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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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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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輪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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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仲裁及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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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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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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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調停或仲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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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調停或仲裁,理事會應在與爭執之雙方諮商後,訂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在收到請求調停或仲裁後21天內舉行調停或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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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調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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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調停之程序應是國家或州司法當局所認可者,或是由公認專長於其他解決爭執辦法的專業機構所推薦者,或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所推薦者。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調停人。本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派一扶輪社之社員且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者為調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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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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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停結果。調停之結果或決定由雙方同意者應作成記錄數份由各方及調停人保存,一份交理事會由秘書保存。涉及之各方所接受之結果應做成摘要聲明通告本社。如果其中一方對調停之立場至為反悔,得透過社長或秘書申請進一步調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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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依本章第1條規定請求交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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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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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申請仲裁之情形,各方應各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人應指派一名裁判。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裁判或仲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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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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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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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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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得訂定細則,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國際扶輪為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則,及本章程,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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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用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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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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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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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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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2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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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修改第2章及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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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2章(定名)及第4章(本社所在地方),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至少三分之二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案之通知應於例會至少10日前郵寄各社員及總監,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可生效。
總監可提供對於建議修改案之意見給國際扶輪理事會。 |